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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针对近期媒体反映的“部分物业公司擅自侵占业主共有物业”问题,广州房管部门拟加大执法力度,强调未经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同意的,不得擅自进行经营活动。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条第三款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报载,针对近期媒体反映的“部分物业公司擅自侵占业主共有物业”问题,广州房管部门拟加大执法力度,强调未经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同意的,不得擅自进行经营活动。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条第三款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但是,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现状却是:存在大量未经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同意,就利用共有物业擅自进行经营活动,侵占业主利益以“自肥”的行为。
例如,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物的电梯,是理所当然的业主共有的物业,一旦老化陈旧,都会要求业主出钱维修更换。按市场行情,一部电梯的一年广告费用约有0.万元计算,20年下来就是6万元,一个小区有十几甚至几十部电梯,这是一笔不少的费用。若全市住宅小区合计,更是非常大的数目。但电梯里的广告收入,究竟有多少小区能真正归业主共有?单就这个问题,房管局有做过全面检查、加大过执法力度吗?
又如,住宅小区里的地下车库、裙楼里的商铺,往往被登记成开发商的专有物业,根据“共有物业管理费用按专有物业面积分摊”的原则,这些物业也应该缴纳物业管理费。这些动辄成千上万的专有面积,其物业费用一年就可能达几十、上百万元。但有多少开发商缴纳过物业费?这些专有物业的收入,开发商收了,但其经营维护用的却是小区物管的人工,公开地“占有”小区物业费。这个问题,房管局组织过检查吗?加大过执法力度吗?
至于利用小区道路经营停车,其人工都是物管的,其收入应该百分之百归业主所有,但几乎都让物管给占有了。
房管部门如果真的“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这些违法行为,就应该认真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项整顿,对侵占共有物业的违法行为“动真格”,还业主对共有物业的拥有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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