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伯与孙老太共育一儿一女。上世纪70年代初张老伯的单位给张老伯分配了一套公有住房,后来儿子和女儿结婚后都搬出去了,2000年张老伯出资将该公房购买为产权房,产权人写了张老伯一人的名字。2009年,张老伯因病过世。张老伯的女儿提出要继承该房屋,但经过查询,张老伯的女儿发现在张老伯过世前,该房屋的产权人已变更为孙老太,张老伯过世后,孙老太将该房屋出售给了孙子小张。
该房屋是张老伯和孙老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虽然张老伯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孙老太一人名下,但该房屋仍属于张老伯与孙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张老伯死亡后,其名下的房产份额应由包括张老伯女儿在内的继承人继承。现孙老太未经女儿同意擅自将该房屋产权无偿转让给小张,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所以张老伯女儿要求确认孙老太与小张就该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确认孙老太与小张就该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标签: 无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