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自即日起实施。
根据《实施细则》,每户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而最高贷款额度仍为80万元。在支付首付款后,借款人在贷款之前就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共同提取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
与试行阶段的细则相比,新《实施细则》特别新增了一项关于“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款: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经适房总价款20%以上的房款后,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适房购房款。不过在提取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足一定余额,以确保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受影响。
“应该说,这是对于经适房政策很大的倾斜。”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告诉早报记者,在一般商品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借款人必须在拿到房产证后,才能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冲还贷款。
针对市民关注的公积金购经适房首付比例和贷款限额等问题,新《实施细则》与试行细则基本一致: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
其中,经适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申请家庭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可再增加20万元贷款额度,最高达80万元。
与本市购买一般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相比较,经适房贷款细则通过扩大共同借款人范围、扩大借款家庭的补充还款渠道,来提高购买经适房家庭的筹款能力。
与试行相比,《实施细则》在上述两点的表述上也有所改动。其中,将借款人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申请的条件由原先的“当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三期以上(含三期)逾期时”改成较为笼统的“当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时”。而在应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范围中,除了原有的共同产权人外,还增加了“借款人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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