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于女士分手后诉至昌平区法院,要求于女士返还7万余元购房准备金及利息8000元。近日,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王先生今年50岁,他和于女士在2008年12月通过某婚恋网站相识。2009年“十一”长假期间,两人到女方家订婚。王先生诉称,订婚时,他支付给女方2万元彩礼。
据了解,于女士今年9岁,是北京一家餐饮公司经理助理,研究生学历。庭审中,于女士声称双方在2008年10月至2011年5月期间是同居关系。2009年11月她还流产。流产后,王先生主动保证说有充分能力在北京买套房子,并多次说买房子的事以及未来的生活不用于女士操心,他完全有能力养于女士和未来的孩子。并且在转年春天给于女士卡里存入了2万元,作为对此前两人生活花销的补偿以及今后生活的各种开支。至于王先生提到的其他几笔钱,自己从没有收到过。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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